【中大暴動】4中大生暴動罪成囚逾4年 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發布時間: 2023/09/05 14:37
最後更新: 2023/09/05 17:23
2019年11月中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5名中大生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及被判監逾4年。其中4人被判監4年9個月,今(5日)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駛回定罪及刑期上訴,並於6個月後頒布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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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上訴人為劉晉旭(23歲)、高梓斌(24歲)、陳歷釋(21歲)及許貽顓(23歲),案發時均為中大生。各人均被裁定1項暴動罪、1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罪成。許另被裁定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4人均被囚4年9個月。
陳只就定罪提出上訴,其餘3人只就刑期提出上訴。
陳一方代表律師陳詞時指出,質疑原審法官裁決時,推論陳當時身在暴動現場鼓勵在場示威者,代表律師認為推論基礎欠奉,並非就所在證據而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
代表律師同意陳當時身處暴動範圍,質疑原審法官認為陳不可能於警方驅散前一刻才到達暴動範圍之裁決。代表律師指,從片段顯示警方作出驅散前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在黃色垃圾車後方,有人持相機或手機,而有證據顯示陳被捕時正手持手機,客觀性而言,當時有同類裝束的人士出現,而陳的衣著與記者亦有共同地方。上訴庭即問及陳是否記者,代表律師表示陳並非記者。
上訴庭指出,案發當天發生4次衝擊事件,沒有人知曉陳當時在場的作為,單憑地點及其裝備,不能抹煞其他可能性。上訴庭指陳原審時沒有作供,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法庭為何須想像或猜想當時上訴人在場的目的及作為。上訴庭強調此法律原則源遠流長,上訴人不能要求法庭想像各種脫罪的可能性。
其餘3名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分別質疑原審法官考慮之案例案情比本案較嚴重。上訴庭則指當天警方的任務防守2號橋,以防有人從橋上擲物至公路。示威者衝擊的行為瓦解了防線,即令警方不能完成任務,屬判刑的主題。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本案示威者各施其職,作出4次衝擊行動,有組織地奪回2號橋。律政司一方又指,案發時正值暴動高峰期,中大當天發生的為標誌性暴動。另外,2號橋下為吐露港公路,旁邊為路軌,一但示威者奪回2號橋及擲物,新界北交通必然受影響。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案件整體性作出裁決,並斷定案情嚴重性再作判刑,故沒有可批評之處。
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共發動4次衝擊,警方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他們當時身穿黑衣及戴上面罩等示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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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